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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更新时间:2018/2/5 9:44:37   来源:转载  阅读:16332

川建城管发〔2018125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燃气管理)部门,成都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

为切实做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有关工作的具体要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现就我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有关问题

(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的要求,在燃气经营许可证中须载明经营区域和经营类别。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区域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扩大或减少经营区域。涉及区域调整变更的应当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燃气管理部门,或根据特许经营协议依法调整或变更。调整变更涉及其他管道燃气经营者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依法处理。对燃气经营许可或特许经营协议中已界定且燃气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调整或变更。

(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区域存在交叉或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严禁违规交叉、重复建设等问题发生,确保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气。

二、关于燃气经营企业分支机构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问题

(一)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主体)分支机构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其经营的燃气种类与主体相同的,分支机构作为非独立法人,不单独办理经营许可,依法由主体申办经营许可;若分支机构从事经营的燃气种类与主体不同的,则在主体申请经营许可时,增加燃气经营类别,并按照相关标准,提交分支机构符合燃气经营条件与标准的相应资料。分支机构也可以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燃气经营许可。

(二)因历史原因,中央在川企业经营燃气的分支机构存在属于非独立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下级企业)的情况,其出资企业或上级企业为独立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上级企业)的。企业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时,应当由下级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并提交上级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下级企业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或任命书;在下级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书中,须标注其上级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关于燃气趸售企业是否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问题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条第二款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燃气趸售企业不直接供应给居民或商业等非工业企业用户的,以及工业企业以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燃料的,不需要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工业企业以燃气作为工业原料,同时又向企业职工宿舍用户或相邻区域当地居民供应燃气的,须依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

四、关于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问题

(一)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中,同时采用管道输送方式向居民或商业等非工业企业用户供应燃气的,应当申请管道燃气经营许可,并按照共同性条件(资料)不叠加,差异性条件(资料)须满足的原则办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瓶装燃气或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的,亦按照此原则办理。

(二)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跨市(州)、县(市、区)开展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书面告知拟经营服务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依法保障瓶装燃气的安全供应。

五、关于规范个体工商户经营瓶装燃气的问题

各市(州)、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应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治理瓶装燃气经营活动。要结合实际,指导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设立有限公司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或者以出资、资产作价加入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作为该企业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纳入该企业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由燃气经营企业直接向燃气用户配送瓶装燃气。各市(州)瓶装燃气规范治理工作应在2018930日前完成。

六、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书的颁发和延续问题

(一)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燃气经营许可证》由我厅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的要求印制,统一分发给具有许可权限的市(州)、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并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城发[2012521号)的要求实施管理。

(二)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或者申请延续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和材料,按照我厅发布的《燃气经营许可申请服务指南》(详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行政审批栏目)办理。

七、关于办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服务指南》(详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行政审批栏目)办理。

八、相关文件不再执行的问题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的通知》(川建城发[2012520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燃气经营许可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建城发[2013577号)和《四川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管道供气区域申报办事指南的通知》(川建城发[2015481号)等3个文件废止。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21

 
【文章作者:四川省住放和城乡建设…】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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