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燃气管理)部门,成都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部署,为推进培训考核效能优化,现对我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燃气从业人员依法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问题
为保障燃气安全供应,预防燃气安全事故,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以下简称《燃气经营许可办法》),对燃气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的人员范围和数量提出了具体要求。燃气从业人员应依法参加专业培训并经考核达到合格,以确保安全平稳供气。
二、关于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社会化的问题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燃气经营许可办法》的要求,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全省燃气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业协会、社会培训机构等承担,从业人员自愿选择报名参加培训。
培训须按岗位、分工种组织实施,不得混岗、混工种培训。
三、关于培训后考核实行无纸化考试问题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后的考核,由我厅统一组织实施。考试的组织工作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无纸化考试考务工作细则>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17]758号)办理。考核采用无纸化考试,由计算机随机组卷,机上答题,当场评分。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四、关于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问题
对考核合格的燃气从业人员,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和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225号,以下简称“考核大纲”)的规定,由我厅颁发全国统一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
五、关于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的问题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燃气经营许可办法》要求,“合格证书”每五年由我厅进行一次复检。复检内容包括持证人在从业期间的在岗履职情况、安全事故记录和继续教育等情况,由颁证部门作出复检意见。未经复检或复检未通过的,“合格证书”失效。
在“合格证书”复检日期前,持证人按规定应参加相应岗位燃气专业的继续教育,以提高从业能力和水平。持证人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30个学时,学时可分次累计计算,并记录在“合格证书”的“继续教育”栏目中。
六、关于燃气从业人员相关合格证书的适用问题
(一)对已取得燃气类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可不再参加燃气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但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二)燃气经营企业中已取得“合格证书”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负责安全管理、生产运行、技术管理的副总经理(不含安全管理、生产运行、维护、抢修等部门的负责人),同时又担任同类别下属或控股、参股燃气经营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负责安全管理、生产运行、技术管理的副总经理的,应当在其“合格证书”中“备注”页内注明,不再另行培训考核,即“一证适用”。
(三)燃气经营企业中已取得“合格证书”或燃气类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同时又担任其它不同燃气类别的下属或参股、控股燃气经营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安全管理、生产运行、技术管理的副总经理,以及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负责人,企业专职安全员,应分别取得相应燃气类别的“合格证书”,即“一人多证”。
七、关于燃气从业人员参加培训考核资格问题
参加培训和考核的燃气从业人员应为现职在岗职工,并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燃气从业人员参加培训报名时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燃气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燃气从业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必须本人参加,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培训、考核。
八、关于专业培训考核大纲的问题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要点和学时设置,依据“考核大纲”要求执行。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的教材选定和编制,以及考核题库的建立,由我厅组织相关单位具体实施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