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镇公用行业协会
(第二届六次会员大会通过)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二条 本会的名称是:达州市城镇公用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是:Dazhou City Urban Public Guild Association 缩写是:DZ PGA。
第三条 由达州市辖区内供排水、燃气、教育培训等登记注册的国有、民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与供排水、燃气涉水涉气设备器材生产销售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按照《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乡镇供水条例》、《四川省排水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活动。
第四条 本团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本会以党建引领为核心,以服务会员为宗旨,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服务;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管理,提高行业素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推进技术进步;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联系之间的桥梁、助手作用,促进供排水、燃气和涉水、涉气设备材料生产销售企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本会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保证政治方向,保证党员的先进性,积极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达州市民政局。
本会党组织领导机关是中共达州市建筑行业委员会。
本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是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七条 本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八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院棚巷市财政楼4-2。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设
第九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中共达州市城镇公用行业协会联合支部委员会。党组织在本会中发挥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的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行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每届任期五年,按期换届;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和选举结果报中共达州市建筑行业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本会党员教育管理主要坚持、“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谈心谈话制度。
第十三条 本会应保障党组织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建设固定活动场所,达到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二)依法开展行业各项活动,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城镇供排水、燃气等行业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切实发挥对行业服务、引导和监督的作用,认真履行服务宗旨。
(三)协助政府部门建立和完善行业的自律制度和约束机制,规范行业相关法规、规范、标准及相关行政规章制度,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地方公用行业企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法规标准提供基础资料和依据;维护本市供排水、燃气行业和谐的市场环境和健康的市场秩序。
(四)组织供排水、燃气专家对各类项目融资、合资、立项、科研、设计、施工、竣工、调试运行、设备采购等事务的咨询;协助政府部门对项目投资资金安全进行风险评估考核;组织专家对涉水、涉气事务的设计、施工、运行风险评估、应急评估、科研成果推行评估,先进设备器材推广使用评估;经授权组织专家对涉水、涉气建设项目的各阶段审查、评审、检查、核实、评价。
(五)为会员单位提供多种形式服务,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强化行业自律,提高行业素质,促进会员交流和技术进步,当好参谋,传递信息,加强联系,强化行业指导和监督。
(六)对供排水、燃气行业会员单位开展技术、安全、经营、管理培训与咨询服务活动,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推进技术进步;
(七)总结、交流和推广城镇供排水、燃气等方面的经验,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科技成果论文及典型;
(八)研究、探讨、总结、交流企事业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经验,推进文明行业和和谐社团建设;
(九)建立本行业技术、经济信息网络。收集行业信息资料、编印本会信息简报或会刊,维护协会网站开展信息咨询服务:向省级以上对口行业协会提供信息资料;
(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会所属行业相关单位的经营资质、项目环境评价、选优评奖、技术交流、人才培训等基础性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建设施工、养护、制造、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为会员单位培训人员,提高职工素质;负责组织本会相关行业的设备产品的展示、推荐、推广工作,促进生产厂家与会员用户之间的交流;
(十一)促进对外开放加强纵横向联系,积极组织开展同省内外及国外同行业间的各种技术学习经验交流活动;
(十二)承办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交办的各项工作,接受各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各项工作;组织发展本会各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会各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程序: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经协会办公室审核,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即为本会会员;
(五)凡入会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企业应同时具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卫生许可、环保评估及经营许可证等);
(六)供排水、燃气设备器材生产销售单位入会应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执照、产品质量体系认证情况、经营业绩和售后服务等;
(七)填写会员登记证,向全体会员单位宣布,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免费获取发行的各种信息、资料;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办理经营和运行资质、国家投入资金、捐助、外出考察、各类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服务;
(六)参加本会和省级以上各种职业技能培训,获取相应证书的服务;
(七)要求本会提供独立咨询服务,要求对符合国家规定的科技成果、产品、设备进行推荐;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决议;
(二)按规定时限缴纳会费;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自觉接受本会的行业监管,提高全市公用行业建设、管理、经营水平,维护本会声誉;
(五)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和各种资料,为开展调研工作提供方便,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技术报告、工作建议、经验总结和考察报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批准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工作方针、计划和有关重大问题,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七)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八)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2年。
第二十三条
(一)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名额经民主协商确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三)理事资格
1.理事应由理事单位推荐现职法定代表人出任。在任期内如因故变更,自离职之日即自行免去理事职务,由接任的法定代表人自行接任理事职务。理事变更单位应在15日内向秘书处书面报告,并经理事会备案;
2.理事单位申请退会,其理事资格自行取消。
(四)理事会的组成
1.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
2.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专业工作部门。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根据理事会单位意见确认理事人选的更替;
(十一)组织重大技术鉴定,推荐优秀学术论文、作品和人才,建议授予省或地方奖励,或由本会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代表本会与其他学会,研究会,协会加强协作联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以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驶第二十四条1、3、5、6、7、8、9、11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脱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和超过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一)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二)本会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三)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按照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授权、决定有关事项;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等办事机构展开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人选由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严格按照财政部、民政部(财资〔2017〕86)号《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一)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副会长单位 8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厂、商家) 5000元/年;
理事单位 3000元/年;
会员单位 2000元/年;
2.捐赠;
3.政府部门购买社会服务费或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会严格执行年度资产报告制度;
(三)本会严格执行年度审计制度;
(四)本会资产接受市民政局日常监管。
第三十七条 经费支出:
会费主要用于召开各种会议及活动的补贴、奖金等,上缴省级以上协会会费,支付协会秘书处行政办公经费、房租费、差旅费、事业活动费、聘用专兼职人员工资、补贴等。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大会决议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会费标准由秘书长办公室提议,交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核算及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察。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之前应接受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驶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因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专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该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工作人员从会员单位中选聘、借用或社会上招聘。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借用人员由原单位按同级别人员的待遇发放,协会给予适当补贴;招聘人员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办法》,由协会同本人签订聘用合同,工资按工作量由双方协商,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方案及标准由秘书处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15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后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住建局和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市民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住建局和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6月16日达州市城镇公用行业协会第二届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