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供排水企业(会员单位):
为加强全市城镇供排水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和规范专家库专家评审、鉴定和咨询等相关工作,进一步提高专家工作质量和水平。现将《达州市城镇供排水行业专家库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达州市城镇供排水行业专家库专家管理办法
达州市城镇公用行业协会
2022年12月22日
达州市城镇供排水行业专家库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和《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加强城镇供排水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全市供排水行业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规范专家评审、鉴定和咨询工作,提高专家评审、鉴定和咨询等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城镇供排水行业专家参与市辖区供排水行业的规划评审、行业政策调研、培训教育、科技成果鉴定、标准化管理、运行评审考核、其他各类咨询(技术类、经济类、管理类)等相关业务工作。
第三条 达州市城镇供排水行业专家库由达州市城镇公用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设立,专家库接受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业务指导,面向全市供排水行业提供专家服务。“协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专家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 达州市城镇供排水行业专家库专家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 在本专业有较深的造诣,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三)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且连续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3年以上,熟悉城镇供排水行业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等强制性条文、标准、规范、规程。
(四)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连续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6年以上,熟悉城镇供排水行业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等强制性条文、标准、规范、规程。
(五) 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岁,特殊需要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本人能够对供排水行业相关项目的建设管理以及新技术新成果鉴定推广等工作提出独立、公平、公正的判断和评价,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自愿承担评估、评审、调研和咨询工作。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的选录由所在单位推荐,报经“协会”审批后,选聘入专家库,根据专家类别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达州市供排水行业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由“协会”颁发聘书,任期四年。聘任期满后,按照相关条件重新聘任。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实际情况在任期内可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增减调整。
第七条 协会负责建立专家的个人档案、聘书编号;对专家工作表现及参与主管部门组织各类活动的情况及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于每年12月25日前汇总报“协会”备案管理,并将以此作为依据年终对专家进行考核,当年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库专家每年参与“协会”统一组织的活动,原则上不少于两次。如有省、市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的检查和评审、鉴定和咨询等活动,由协会统筹组织安排。
第九条 各县(市、区)供排水单位主管部门需要专家开展评审、检查评比等工作,提前一个工作日向协会提出需求专家的专业范围及数量,从专家库抽调的专家本着“就近、便捷”的原则,确定不少于两人组成专家组,开展工作。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活动内容: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
(二) 协助主管部门调研、起草、修订全市供排水行业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等。
(三) 协助主管部门开展供排水企业管理运行评估考核、水源保护、安全检查、隐患治理、人员培训等工作。
(四) 参与供排水行业相关评审、鉴定或各类咨询等活动。
(五) 指导供排水企业实施供排水运行管理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
(六) 指导供排水企业依法完善供排水安全事故预防、抢险抢修、应急保障机制和措施、健全客户服务机构、业务办理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受理投诉和处理措施等。
第十一条 专家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公正和科学、客观的评价。各位专家的评审、鉴定或咨询意见经汇集后形成专家组意见,并经专家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若专家组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邀请更高层次专家重新进行评审、鉴定或咨询。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专家库抽调专家在接到相关评审、鉴定或咨询等工作通知后,应无条件服从,并妥善安排工作时间,准时参加;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抽调的专家不得拒绝参加,因故无法参加的应提前向“协会”告假。
(二)专家在评审、鉴定或咨询等工作中,要依法依规独立进行评审、鉴定或咨询,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扰。专家应对所提出意见产生的结果负责。
(三)专家在评审、鉴定或咨询等工作中应做到公正、公平、廉洁、负责、严禁暗箱操作。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鉴定或咨询情况。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鉴定或咨询等工作,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参与。
(四)专家参与评审、鉴定或咨询等工作必须严守保密制度,严格保管相关资料,不得对外泄露评审、鉴定或咨询等工作中的技术秘密及相关技术资料。
(五)未经协会同意,专家库专家不得利用或者以专家组专家的名义参与和开展评审、鉴定或咨询等活动。
第十三条 专家在开展评审、鉴定或咨询等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协会”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出现二次及二次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取消专家资格。
(一)被选定并且已接受邀请为某项目评审、鉴定或咨询等工作的专家,无故不参与评审、鉴定或咨询等工作,影响相关部门或项目业主后续工作的。
(二)在确定为评审、鉴定或咨询等工作的专家成员身份后至评审、鉴定或咨询等工作结论公布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被评审、鉴定或咨询等工作项目相关利害关系人的。
(三)在评审、鉴定或咨询等工作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鉴定或咨询等工作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审、鉴定或咨询等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五)未按照有关法规、规范、标准进行评审、审查、鉴定的。
(六)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七)违反职业道德和中央、省、市廉洁自律等规定的。
(八)未经委托人同意,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鉴定或咨询等工作情况,参与活动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及其他应当保密信息和资料的。
(九)其他违反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达州市城镇公用行业协会根据本办法制定《达州市城镇供排水专家库专家开展活动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达州市城镇公用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