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燃气企业(会员单位):
为加强全市城镇燃气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和规范专家库专家评审、鉴定和咨询等相关工作,进一步提高专家工作质量和水平。现将《达州市城镇燃气行业专家库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达州市城镇燃气行业专家库专家管理办法
达州市城镇公用行业协会
2022年12月22日
达州市城镇公用行业协会燃气专家库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达州市燃气安全生产和运行管理工作,实现燃气行业专家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全市燃气行业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明确专家的权利与义务,保证专家活动的公平、公正,以提高专家服务活动质量。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达州市燃气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燃气专家参与燃气行业的规划评审、建设项目咨询、科技成果鉴定、经营许可评审、安全事故鉴定、安全检查与评价、标准规范编写、教育培训等有关服务活动。
第三条 达州市城镇燃气行业专家库由达州市城镇公用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设立。按照“面向行业,技术统领,服务为先,统一条件,分类设置”的原则,组织专家开展城镇燃气行业相关评审、鉴定或技术咨询等活动。“协会”专家库接受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业务指导,面向全行业提供专家服务。“协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专家开展相关技术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合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爱岗敬业,学风严谨;敢于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履行专家职责。
(二)专业性强。城镇燃气专业有较深的造诣,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熟悉国内外发展状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熟练掌握城镇燃气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经验丰富。从事城镇燃气规划建设、燃气经营管理、燃气安全管理、教学科研、燃气相关产品研发等工作,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要求,实践经验丰富,专业功底深厚,曾担任单位技术骨干或技术负责人;取得燃气相关行业初、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在燃气行业工作10年以上的;自愿能按要求出勤,积极参加协会、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安排的相关工作及活动。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自推荐专家的当年底计算年龄),身体素质基本正常,无重大疾病,(出具最近医院体检报告),能够对燃气行业相关项目的建设管理以及新技术新成果鉴定推广等工作提出独立、公平、公正的判断和评价,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自愿承担评估、评审、调研和咨询工作。
(五)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积极参加达州市燃气行业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燃气专家职能
(一)为达州市燃气行业的发展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为达州市燃气行业项目的咨询、论证、评审提供服务;
(三)为达州市燃气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整改提供技术服务;
(四)参与燃气行业事故的处置,为事故原因分析提供技术依据;
(五)参与行业资质管理、燃气安全生产事故救援预案评审;
(六)参与专用材料选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推广应用工作;
(七)参与我市城镇燃气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由所在单位推荐,报经“协会”审批后,进入达州市城镇公用行业协会燃气专家库,并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任期四年。由“协会”颁发聘书。聘任期满后,按照相关条件重新选聘。
第八条“协会”做好专家活动记录,收集信息反馈意见、建立专业技能评价、总结考评奖励和续聘解聘等相关制度,并严格管理执行。
第九条“协会”按照工作需要,优先从专家库选择专家,从事专业技术服务活动;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或燃气经营企业需要,须提前向“协会”提出需求专家的专业范围及数量。“协会”本着“就近、实效”的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出具派出专家函。
第十条 专业技术服务过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客观的评价。专家的专业技术服务意见汇总后,形成专家组意见,并经各专家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专家库专家在接到专业技术服务等工作通知后,应妥善安排工作,准时参加。如无法参加应当提前告假。
(二)专家在专业技术服务活动中,要依法依规独立进行专业技术服务,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扰。
(三)专家在专业技术服务活动中应做到公正、公平、廉洁、负责,严禁暗箱操作。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专业技术服务活动,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参与。
(四)专家参与专业技术服务活动必须严守保密制度。严格保管相关资料,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向外界泄露专业技术以及服务对象的商业机密等情况。
(五)专家参加专业技术服务活动可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达到规定纳税金额标准的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劳务报酬由委托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或业主,参照国家、省上有关规定支付。没有规定的,根据专家在评审、鉴定或咨询中付出的工作强度,按实际工作量公平合理确定。“协会”组织的技术服务活动,专家费按照“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六)未经“协会”同意,不得以“协会”或其专家库专家的名义,参与或开展专业技术服务等活动。
第十二条 专家在开展专业技术服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委托单位依法依规给予批评教育,并由“协会”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一)专家库中的专家如果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相关的服务活动,报经“协会”同意,及时删除该专家信息,四年内不再录用。
(二)被选定并且已接受邀请为某项目专业技术服务活动的专家后,未按规定时间参与专业技术服务活动,影响相关部门或项目业主后续工作的。
(三)在确定为专业技术服务专家成员身份后,至评审、鉴定或咨询结论公布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被专业技术服务项目相关利害关系人的。
(四)在专业技术服务活动中擅离职守,影响专业技术服务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在专业技术服务活动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六)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进行专业技术服务的。
(七)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八)违反职业道德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
(九)未经委托人同意,向外界透露有关专业技术服务情况及其他应当保密信息和资料的。
(十)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达州市城镇公用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