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燃协[2017]20号
各会员单位、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学习贯彻<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城发[2017]426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要求,省燃气协会将集中开展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工作。为保证培训工作有序开展,请各企业结合实际,认真填写《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摸底报名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的规定。对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分三个类别组织培训,自愿参加。
(一)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燃气经营企业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维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最低人数为:①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③燃气汽车加气站及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安全、技术负责人,运行、维护、抢修人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二、培训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和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225号)要求组织实施。培训后的考核,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并向考核合格者,颁发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制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三、请各企业于8月11日前,将《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摸底报名表》报省燃气协会。培训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联 系 人:胡 鹤 028-85575357、18980753365
电子邮箱:103342482@qq.com
传真号码:028-85599756、85575359
联系单位:四川省燃气协会
地 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省住建厅综合楼三楼)
邮政编码:610041
附件: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摸底报名表下载